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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教育工作者的一封信

发布作者:吉林省实验中学    发布时间:2021-08-31    浏览次数: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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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致全省教育工作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教育工作者: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是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广大教师任重而道远。

全省广大教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懈努力,为推动吉林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是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广大教师任重而道远。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肩负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广大教师要有忠诚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甘于奉献的执着、遵规守纪的自觉,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积极构建文明向上的师生关系,以良好的师表风范和人格修养做学生的领路人。

为防止学校教师因不知晓制度规范出错,损害学生家长心目中教师的良好形象,特将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梳理附后, 供参照进一步完善校规园规、加强行为自律,共同做到不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已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携手创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携手让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和爱戴的职业。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辛勤耕耘、辛苦付出!由衷祝您工作顺利、桃李芬芳!


附件:规范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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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规范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 号)规定, 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 )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3.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 )


 

 

规定,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4.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 号)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

2017〕1 规定,从 2017 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央财政对全国城市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免费提供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对此类教材数量进行


 

 

严格控制。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后,严禁向学生预收教科书费用。

6.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 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7.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 2015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 规定,实现“一科一辅”政策全面落地,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不得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严肃查处违背自愿原则订购教辅材料,以及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8.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 )规定,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9.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吉教联〔2021〕11 )规定,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学校要主动公开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事项及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借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对借课后服务名义开展集体教学或补课的行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乱收费或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混乱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 根据《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

101 )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11.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

101 )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12.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 )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3.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 )规定,高校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


 

 

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不得强行统一配备。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 不得收费。

14.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 )规定,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 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出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

16.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 50  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教师〔2019〕17 )规定,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是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的期限为 6 个月,记过的期限为 12 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